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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神罗永松房产被强拆多年不赔偿 张家慧夫妇涉嫌司法掮客再遭举

时间:2019/7/8 21:58:52 点击:19267

  核心提示: 武神罗永松房产被强拆多年不赔偿 张家慧夫妇涉嫌司法掮客再遭举报 我叫罗永松,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海口五岳腾飞超市公司董事长,户籍海口市金龙路万利隆花园。我因多年以来经常...

 武神罗永松房产被强拆多年不赔偿

张家慧夫妇涉嫌司法掮客再遭举报

我叫罗永松,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海口五岳腾飞超市公司董事长,户籍海口市金龙路万利隆花园。我因多年以来经常遭到黑恶势力的跟踪,小汽车追撞和持刀追杀,为了防身自卫,苦练少林绝技,最后我的功夫作品登上中央三台展播,媒体和一些习武爱好者称我为"武神",被十几家中央媒体连续报道了七篇《武神罗永松人生传奇》的新闻人物。

      自张家慧夫妻的系列新闻报道以来,我详细看完每一篇相关文章,发现报道刘远生当司法掮客,在法院运作的方法,跟我在海口中院和海南高院的官司遭遇的惰况一摸一样。于是,我开始进行了一些调查,惊奇的发现,刘远生重要的合作伙伴肖洪有,跟我案件中两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和龙华区征收局的代理人律师杨勇,都是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一个团队的律师。从2015年海南大川房地产公司投资老板云霞让龙华区政府时任区长符革出面,以区政府的名义发出《征收决定》谈判开始,到后来起诉龙华区政府和区征收局,都是杨勇律师代表区政府商谈价格和出面代理行政诉讼,他是全程跟踪的关键性人物。我从新闻报道中的几个举报人发现,他们都是张家慧夫妻的商业合作伙伴和关系密切的朋友或邻居,他们知道他夫妻的事情比较多,他们所说的案例可信性很高,现在,我也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线索举报如下,请联合调查组核查处理。

 

 

一,2011年海南鸿威公司(原名海南青龙船务公司)多次起诉海口市房产局,要求撤销我〈第三人罗永松)的房产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和海口中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查明,鸿威公司的房产被龙华法院执行给海南海景温泉公司,温泉公司因欠罗永松的债务,把有房产证和其他自建部分及土地,通过《房屋抵债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给罗永松,并于2007年办理了产权证,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此,法院认定鸿威公司不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原告的主体起诉资格驳回,该案在2014年就已经彻底走完法律程序。

 

 

  2016年,我的房产被海口市龙华区执法局违法强拆,我也到龙华区法院起诉该局强拆违法已立案审理。2017年荒唐的事情发生了,听说鸿威公司在司法掮客的帮助下,拿着一份注销的房产证复印件进行虚假诉讼,到没有管辖权的海口市中院起诉,要求政府赔偿强拆款,奇怪的是海口中院竟然立案受理了。之后,海口中院一审以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为依据,认定罗永松是善意取得第三人,鸿威公司没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驳回,第一审裁定是正确的。鸿威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院。高院主审法官魏文豪经过开庭询问,鸿威公司也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的自建(剩余)部分是他们所建所有,而我提交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我的《房屋抵债合同》有效,合同约定自建部分一并转让。开庭询问时主审法官还对鸿威公司的代理人说明,你公司既没有产权证,又没有证据证明是你所有和所建,而罗永松有产权证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都是他的,那你公司还有什么好说的呢。万万没有想到,他竟然撤销了一审理的正确裁定书,反而认定鸿威公司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并发回海口中院继续审理。他自己庭审时都公开说明鸿威公司没有证据,怎么会突然作出相反的裁定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更何况,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跟生效判决书相冲突的认定,魏文豪法官庭审时说的,跟判决书的结果竟然是相反的,说明背后肯定有他上面的领导干涉,但当时没有怀疑副院长张家慧身上。

 

 

  海口中院继续审理以后,又以被告龙华区政府和区征收局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再次驳回起诉,鸿威公司又上诉到海南省高院。因合议庭成员又是魏文豪等人,我以审过一次为由申请回避成功,又换了一批法官,又有曾经审过我案件的法官,我又成功申请回避,第三次合议的法官,竟然让两个民事庭的法官到合议庭,本案本来是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业务庭大部分法官没有审过我的案件,高院竟然安排民事庭的法官王颐龙参加行政诉讼的合议庭,现在才知道是什么原因了,原来张家慧副院长是分管民事庭的副院长,有她的部下法官在合议庭,案件的判决书不是她说了算吗。果然,高院第二次终审以龙华区政府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和不是海口中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 2019年原告又到秀英区法院立了案,审判长给原告鸿威公司进行了案前释明,该案在龙华区法院以同样的事情和理由起诉后,又申请撤诉过,法院以原告自愿放弃权利为由,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现在再次起诉,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后,于2019年3月份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鸿威公司又上诉到海口中院,2019年6月20日海口中院作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鸿威公司起诉。虽然海南省高院和海口中院两次审理判决结果都是驳回原告起诉是正确的,但两次程序下来让当事人担误了两年的时间,重点是海南高院作出跟2014年再审驳回相冲的认定,侵害了第三人罗永松的权益。

 

 

   2017年龙华区政府公开向我发函要我配合政府修市政道路时,我曾经拿产权证和龙华区政府的函,还有政府部分强修道路的现场照片,到海口中院提起诉讼,中院立案庭法官唐文竟然裁定不予受理(鸿威公司拿注销的产证复印件反而受理立案)驳回,我上诉到海南省高院后,也是魏文豪和叶珊茹为合议庭裁定维持原判。后来我查出,叶珊茹的丈夫陈其是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龙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正是该所的律师廖波。另外查出,叶珊茹正好又是张家慧从洋浦法院开始到海南高院多年的心腹部下,难怪每个司法程序都离不开张家慧的影子呢?

 

 

  二,关于《海南高院200亿副院长》报道张家慧夫妻利用关系,把海南省政府本来应该回收,利用司法程序获得土地的问题,本人也提供同样的线索,即大川公司通过运作,把两块海口市政府要无偿回收的土地重新开发利用,侵占国有资产上亿元。也许,这个项目也是张家慧夫妇的运作项目,因为我向海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海口市政府颁发给大川公司的土地证时,张家慧夫妇合作伙伴肖洪有团队律师杨勇又成了海口市政府的代理人(杨勇只是龙华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为何不用海口市政府自己的法律顾问呢)。

 

 

  国务院主办的《中国网》报道《武神罗永松传奇之五》中写到的,罗永松有房产证的房产因海南大川公司投资老板云霞,利用(政府会议纪要显示海口市副市长任清华,龙华区时任区长符革,副区长梁悬等官员)政府名义征收,被海口市政行政复决定认定《征收决定》违法后,又违反中央禁令强拆了我的有证房产和自建部分。为了不赔偿,他们故技重演到龙华公安分局以伪造公章立案,事实上,法院判决书在此之前早已认定不是伪造公章(罗永松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和司法鉴定书等证据),龙华区法院张琳琳竟然还以此为由裁定中止案审理,时过三年至今案件没有判决,导致我没有赔偿到一分钱。

 

 

  2017年我起诉海口市政府办土地证违法,要求撤销大川公司土地证一案中,市政府提交的《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据中发现重大违法线索, 大川公司在2009年就置换了海口金龙路的两块土地,并办理土地证到大川公司名下,2009年跟海口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两年内必须动工建设,否则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但事实是,该公司的《逸龙广场》项目到2013年才规划报建,到2019年6月都没有完工,明显超过两年约定不动工政府无偿回收的期限。根据海口市国贸金龙路现在的地价计算,至少每亩80O万元以上,要回收的土地有二十二亩多,损失国有资产上亿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另外,我从海口市会议纪要和龙华区的会议文件中发现一条线索是,我怡和花园小区道路的修建和我房产土地的征收,龙华区海龙府报[2015]76号时任区长符革签发文件中,是大川公司在2013年办理规划时承诺由该公司负责,2500万的费用也由大川公司代付。海口市政府[2015]160号任清华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纪要,也是请大川公司按照2013年规划报建时该公司的《承诺书》之约定,履行解决怡和花园小区居民出行的承诺,提供永久性的公共道。也就是说,两份政府文件都是确定由大川公司向政府承诺花2500万来征收我房产土地和修建道路的。但是,最后由时任副市长任清华主持的[2015]231号市专题会议纪要竟然决定,由海口市政府出资修建一条市政道路给怡和花园小区通行。海口市政府行政首长暂行条例和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市政项目都要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非一个副市长的权限,更何况,这个项目本来就是私营地产企业大川公司该付的费用,大川公司由两块土地整合成一块,由住宅区变成了商业广场,价值上升数倍,发财的是大川公司,还要政府来出2500万元,这不是明显的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损失国家资金吗?一个法律专业出身的副市长,难道这样明显的道理都不知道吗?难道这背后没有什么巨大的利益链吗?

   我在起诉海口市政府颁发土地证违法一案时,海南省高院的审判结果更令人震惊,大川公司作为被请求撤销土地证的利益第三人,从海口中院一审到海南高院二审,竟然沒有派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案件的举证和庭审,海口市政府也没有提交法律规定办理土地证的所有程序,比如公告,土地确权,相邻之间界线签字等,高院既实体认定海口市政府办证合法,又程序上认定我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驳回,明显相互矛盾,反而让没有参加举证的大川公司胜诉了。后来看了张家慧夫妻充当司法掮客的文章,才愰然大悟。因为我的案件也是在张家慧副院长的管辖范围之内呀!

    三,关于《海南高院副院长200亿》一举报人说张家慧夫妇利用法院漏洞,故意让当事人失去再审时效的问题,本人也遭遇到一样的情况。海南高院魏文豪第一次终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7日,海南高院凌杰泉的第二次终审裁定时间是2018年9月30日。两份裁定相差近一年的时间,而法律规定再审期限只有生效后六个月的时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解释说,高级法院第一次发回继续审理的裁定书检查院不能抗诉,因为该案没有终审结束,要等省高级法院第二次终审判决后才能提起抗诉。而海南高级法院第二次裁定又是依据第一次的认定作出的裁定,要推翻第二次的裁定书,又必须抗诉推翻第一次的认定,因此,第一次的裁定省检察院不能抗诉,第二次裁定书是依据第一次作为依据的,此时要对第一次裁定抗诉又过了六个月的再审时效,省检查院又不受理。难怪刘远生说他的法律在中国排名前三位,钻法律漏洞排名第一位真的一点也不为过呀!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以上证据和事实进逻辑分析,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张家慧夫妻充当大川公司的司法掮客,利用合作伙伴肖洪有的律师团队律师杨勇进行具体操作,利用鸿威公司故意进行虚假诉讼拖延时间,利用官员以征收和强拆的名义强占我的房产土地,为大川公司房地逸龙广场项目服务,达到侵占国有资产和强占我私有财产为目的集团作战模式。我把多年以来的真实遭遇和线索提交给联合调查组,请求调查组查明事实作出处理,为我主持公道,尽快督促龙华区法院恢复案件审理确认强拆违法,让龙华区城市执法局给我合理的国家赔偿,免得我经常向中央相关部门反映,引起新闻媒体的长期关注和报道。

http://hb.3news.com.cn/xwzx/guonei/2019/0708/2684.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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