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冲突反被开除?一个普通女工的维权之问:暴力、不公调解与失效的协议,公道何在?
我是金普新区大连一康民营医院一名普通的医院打工者。2026年2月2日中午,我在单位食堂遭遇两名男性的殴打。打人者是一对父子——父亲是医院后勤负责人,儿子是财务人员。而如今,打人者仍在岗位,我却丢了工作,身心俱伤,维权无门。
事件还原:食堂里突如其来的暴力
2月2号当天中午11点多,我在打饭时与财务赵某发生口角。几分钟后,其父赵(科长)冲进来,他并末了解事情原委,没有调查核实情况。便以傲慢姿态出言侮辱漫骂进行人身攻击,你算个啥?你知不知道你在这里是个什么东西?瞧不起打工人以医院是他们家族外甥女开的,借此以势压人仗着家族企业势力在(监控摄像)头下明目张胆的无法无天仗势欺人,我试图解释
反驳,对方却突然挥拳砸向右胸。先动手打人引起矛盾升级。随后他儿子进入打餐区域对我殴打,当时扯着我胳膊,我挣脱不及,把我推至逼到墙角儿,我就已经出不来了,两个人同时对我进行殴打,前后长达十几分钟,有医院当时一个保安的员工冲进来,极力的就是拼命阻拦,两个人对我的殴打,把他们拉扯出去,才阻拦了这场殴打。两个人打一人,还是两个男人打一个女性,力量悬殊不对等这不是冲突,是围殴!我当即报警。然而,在派出所的处理过程中,几个环节令我深感困惑与不公。事后,医院鉴定结果为骨折。
一、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正?
警方初期在有监控的区域进行调解询问,但后续却将我单独带至无监控的办公室进行问话并定性事件。民警出示相关条款,坚持认定此事为“互殴”,称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将面临行政拘留。我明确表示不认同此定性。在民警“以调解避免拘留”的反复沟通下,对方态度突然转变,两个人承认动手殴打我是错误的,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我对“一切检查后续医疗费用”的具体含义与责任存在重大误解,也不清楚调解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在对方强调“不签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我签署了协议。事后发现,协议内容明显有利于过错方。而更令我难以接受的是,当我因胸部剧痛(咳嗽、弯腰均疼痛难忍)再次联系对方要求履行检查承诺时,却遭到拒绝与蛮横对待。我返回派出所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却与当初调解时的说法有出入,并被建议“去F院起诉”。我不禁要问:在有争议的定性过程中,部分询问环节置于无监控环境,是否符合规范程序?调解是否在充分保障我知情权、且未受不当压力的情况下进行?
二、院方开除员工,依据何在?理在何方?
作为事件中的受害方,我在工作场所无端遭受暴力侵害,不仅身心受创,反被院方食堂后勤管理人刘某(家族成员)开除。涉事打人者均为医院员工(家族企业关联人员),院方领导在事发后无一出面解决问题。我想质问院方:贵院是用这种“暴力开除”的方式来对待员工、处理纠纷的吗?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地,难道可以因家族关联关系,就纵容家族成员仗着家族企业势力在(监控摄像)头下明目张胆无法无天的仗势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背后是怎样的管理逻辑与企业文化?
三、一纸协议,能否成为施暴者的“免责金牌”?
我签署调解协议,是基于当时对方承诺承担相应检查医疗责任,以及对于法律后果的认知不清。协议本身在权责上已显失公平。如今,对方拒绝履行承诺,且态度恶劣。这是否意味着,只要通过调解手段,施暴者就能实际逃避应有的法律追究与道德谴责,让受害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公平正义,难道可以在一份可能存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下被轻易掩盖?
我写下这些,并非为了宣泄情绪或“闹事”。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一个在冲突中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我只想求一个公道的解答:
1. 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确保程序全程规范、透明,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二次伤害?
2. 用人单位在员工遭受工作场所暴力后,非但不予保护,反而立即开除受害员工,其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劳动权益的保障何在?
3. 调解制度的本意是化解矛盾,但若调解过程存在压力、信息不对称或重大误解,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受害者的后续救济途径究竟该如何有效实现?
我坚信,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会纵容暴力与不公。我为自己发声,也为所有可能遭遇类似不公的普通人发声。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处理,更是对程序公正、职场正义、权责对等这些基本原则的扪心自问与切实捍卫。
希望此事能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调查处理过程是否合规,督促责任方依法依规履行应尽责任。更希望以此推动对职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更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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