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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 同案既“刑”又“民”原因几何?

时间:2024/3/7 15:32:42 点击:1413

   缘起,落实国家“双创 ”要求;缘灭,个人恩怨肆虐,企业家深陷囵圄。辽宁省辽阳市民营企业家张大明因相应国家号召,承接了建设小张郞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下称小张郞基地)项目的任务,最后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5年,基于同样的事实,张大明的公司还被另一起民事案件判令还款。为此,张大明的家属深感不解。
       缘起响应国家“双创  要求,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
        2013 年,赵某作为企业家协会会长找到张大明,让其承接小张郞基地项目的承建,而这个任务是马德勇布置的。彼时,全省县长开会,要求落实国家“双创 ” 要求,推进建设工业集中区。为了能使张大明顺利承接小张郞基地项目,赵某承诺以企业家协会名义为张大明名下的凯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亿明公司)筹措借款。在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在企业家协会帮助下,凯亿明公司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筹措建设资金 15920 万元。
        2015年6月,国投公司向张大明控制的凯亿明等三家公司实际提供借款 26620万元,陆续归还本金 4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3000 余万元。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国投公司设立的宗旨,为凯亿明公司提供借款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正常完成全部建设工作,在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根据县里给予的政策扶持,张大明通过租售结合、大力招商的经营方式,在未来五到十年内可完全归还国投公司的借款本息 ,实现双赢。
       同一事实既“刑事”又“民事”,企业家深陷冤狱 
        据张大明家属的表述:吕某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私人恩怨,办案人员从与赵刚及国投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人员入手,其中,以诈骗罪对张大明采取了刑事措施,逼迫其供认与赵刚共谋诈骗并向赵某行贿的事实。张大明坚持实事求是, 与赵某之间既无共谋 ,更未向其输送利益 ,但仍在吕某某的干预下,被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判处刑罚。其他与张大明性质相同、向国投公司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因“ 配合” 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注意的问题是:在辽阳中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国投公司向张大明控制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归还欠款本息,且中院先于刑事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凯亿明等三家公司偿还欠款本息。刑事案件中张大明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与民事案件国投公司起诉凯亿明等三家公司偿还欠款系基于同一事实,若张大明的刑事责任成立,则民事借款合同即应因违法而无效 ;反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则挪用公款和行贿的刑事责任就不能成立,二者必居其一 ,不能并存。
        张大明不断向有关机关反映冤情,省高院提出上诉、 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律师观点
        在张大明的三次审判过程中,他的辩护律师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本案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办案制造的冤假错案。民营企业家张大明犯挪用公款罪及行贿罪一案,系在吕某某违规插手案件、非法干预司法的情况下,由中院作出的错误判决。现吕有宏违纪、违法的相关事实已被查实,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仍在持续,必须纠正本案错误的裁判结论 ,还张大明一个公道!
        张大明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在于:国投公司资金的法定用途就是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且系落实时任县长马某某对赵某提出的帮助小张郎基地建设融资的具体工作要求,不存在“挪作他用”,更不是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张大明亦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不应当成为赵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张大明不构成行贿罪,因其对赵某没有个人利益请托的诉求,通过凯亿明公司提供给赵刚 500 万元系借款,与凯亿明等三家公司向国投公司借款并无内在联系,为小张郎基地建设融资是县里对赵某的要求,并非张大明“请托 ”赵刚帮忙,以上均有证人证言。因此,不能否定张大明的根本目的系为了完成小张郎基地建设的公司利益, 而非个人利益 ,绝无成立行贿罪的可能。

来源:https://www.fg360.org/fazhi/4078.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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