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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还款不认账 疑被“套路贷”

时间:2019/6/4 12:10:15 点击:1009

 长春曹大贤反映,其遭受李天宝虚假诉讼及套路贷非法侵害,其向李天宝的160万元借款已清偿165万元、另有110万元与55万元的借款也已用抵押汽车和房产被李天宝变现后还清。但是,李天宝故意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用未收回的欠条向南关区法院起诉,并通过该院两次缺席判决,获得胜诉,又在曹大贤未知有此诉讼及判决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提起上诉,致使一审判决直接成为生效判决,长春市检察院为此还提起相关抗诉。然而,就在长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长春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期间,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执行法官又以拘留对曹大贤进行要挟曹大贤签订有违背自愿原则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直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再审时采信并判决维持原判,最终导致长春市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失败。

  

 

  最终导致曹大贤借款总额为325万元,实际已偿还165万元现金(有收条为证)、三台汽车价值151万元(有车辆登记信息为证)、南关区法院执行法官强行为李天宝划扣曹大贤账户资金220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合计已偿还现金536万元,但截止2016年曹大贤被迫与李天宝签订的和解协议中依然还要偿还李天宝500万元本金。并且曹大贤通过债权顶账获得的33套商品房(市场价1200万元)被南关区法院查封一年多,4月1日已经上网拍卖。4月23日,其中20多套已被拍卖给李天宝还债。

  借款还清 出借人又起诉

  据反映,2004年3月23日曹大贤向李琦、李天宝借款1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04年4月2日前偿还,约定每月支付利息5万元。2004年4月22日曹大贤根据李天宝所提供的银行账户,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华阳房地产公司账户中将165 万元汇给李天宝承包经营的,李天宝为法定代表人的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加油站,开户行:环城联社城郊信用社,账号:04-2323000232-2011668,该笔欠款己全部偿清,2004年4月22日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加油站财务人员刘桂荣、刘春山确认并出具了已收到曹大贤华阳房地产还款165万元的收据,因曹大贤手中有李天宝的收到165万元的收据,曹大贤未将欠条收回。

  2006年李琦、李天宝取得曹大贤的165万元后,持该欠据向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隐瞒曹大贤已经还款的事实,二人勾结法官故意不给曹大贤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缺席判决,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南关区法院下达(2006)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曹大贤还欠李天宝160万元本金和利息。李琦、李天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曹大贤才知道已经有了生效判决。法院查封了曹大贤远超执行标的的上亿元财产,目前仍在执行中。

  

 

  无独有偶,李琦、李天宝故伎重演,2004年6月19日,曹大贤向李天宝借款9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2004年7月30日前归还;2005年9月22日曹大贤向李天宝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2005年10月30日前归还,曹大贤 先后提供三台车辆质押给李天宝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曹大贤未能按期偿还。李天宝将车辆擅自处分。其中车牌号码为吉AH6246的4700 车辆系曹大贤儿子曹洪杰2003年以86万元购买;车牌号码为吉AF8966 的4500系曹大贤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顶账所得价值40万元;东南汽 车:发动机号为:SAD6185,车辆大架号为:H9100156,系曹大贤顶账取得,新车状态下交付于被告,未上牌照,价值25万元。李天宝在南关法院确认三台车未退给曹大贤,三台车已卖出,卖车款未退给曹大贤的事实。

  三台车总价值151万元,远超过借款本息,但在2006年李天宝持欠据在南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隐瞒三台车辆已经被其处分的事实,李天宝勾结法官故意不给曹大贤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2006年10月18日南关区法院下达(2006)南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曹大贤偿还110万及利息,李琦、李天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曹大贤才知道已经有了生效判决。法院查封了曹大贤远超执行标的的财产,目前仍在执行中。

  成功抗诉 又蹊跷和解

  曹大贤对上述生效判决不服,于2016年4月11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同年5月10日,长春市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审查,长春市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即作出长检民(行)监(2016)2201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9月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民抗5号民事裁定书。1、本案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是,据曹大贤反映,蹊跷的一幕发生在此案再审期间,再审判决作出之前。2016年12月5日,南关区执行法官以执行(2006)南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2006)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被长春中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执行】为由,将曹大贤关闭在南关区法院地下禁闭室2个小时后,又将其带上手铐押上警车准备送去拘留所,上车后执行法官要求曹大贤与李天宝签订和解协议。据曹大贤回忆,当时执行法官直接对曹大贤说,你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就可以不拘留(其中担保人孙鹏海、曹甲贤等人可以作证)。最后,迫于担心被拘留后心脏病复发危及生命,曹大贤只好在执行法官与李天宝事先写好的和解协议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李天宝通过南关区法院执行法官获取了曹大贤签字的和解协议书之后,如获至宝立即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1日,长春市中级法院随即作出(2016)吉01民抗5号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驳回抗诉。

  上述裁定书称:本案再审期间,在明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曹大贤仍就包含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与李天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其对160万元借款事实存在的认可,因此判决不支持曹大贤已偿还160万元的主张。

  法院申诉不成功和检察院抗诉失败后,万般无奈的曹大贤在2019年3月20日又向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南岭街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受理后,不久民警送达报警回执,告知曹大贤应当去长春市监察委员会或者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此问题。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曹大贤倍感无奈,在被数倍偿还借款本金之后依然还被出借人追债至没完没了,而他希望寻求一个为其主持公道的地方却始终求告无门,反而被四处踢皮球。

  作者: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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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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